注意!真實業務也可能存在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規定: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中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雖然小方真的有購買材料,但是小方取得的發票上注明的銷售方名稱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發票開具方也已經承認與小方的公司并未發生業務往來,所以應當按照偷稅處理。
“原來是這樣,都怪自己沒有注意核實。糟糕,我們之前公務招待去的餐廳開的餐飲發票,跟他招牌不一樣呀,當時我提出疑惑的時候對方解釋說招牌是他們注冊的商標,我也看過了他們的稅務登記證,確實跟發票上的一致,這種是不是也是有問題的呀?”
只要確保了業務真實性,取得的發票上的銷售方與真實銷售方一致,那么就沒問題。
財稅君提醒廣大納稅人,在進行日常的業務交易的過程中,應當時刻謹記:
先看執照與印章,確認賣主的身份;
二看貨物名稱,需與實際相一致,再看金額與數量,小心翼翼總沒錯。
只要認真核實,保證業務真實,發票來源正確,就無需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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